税务稽查模式重大变化——重点税源企业5年被查一次点击在线咨询
【政策要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坚持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务稽查对象不再“任性”,稽查对象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与以往相比,新方案有以下五点变化:
——采取摇号方式确定稽查对象。方案要求,分级分类确定抽查对象和主体,所有待查对象,除线索明显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处的外,均须通过摇号等方式,从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稽查对象和稽查人员均通过摇号抽取。税务机关建立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和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待查对象的同时,通过摇号方式,从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也可以采取竞标等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明确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全国、省、市重点税源企业抽查,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对非重点税源企业,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对非企业纳税人,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对列入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的企业,要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税务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国、地税联合税务稽查。国、地税机关建立税务稽查联合随机抽查机制,共同制订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确定重点抽查对象,实施联合稽查,同步入户执法,及时互通查获的情况,商讨解决疑难问题,准确定性处理,避免国、地税机关分别抽查,多头执法。
——将稽查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综合运用经济惩戒、信用惩戒、联合惩戒和从严监管等措施,将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结果纳入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记录,将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政策分析】
近年来,税务部门大力推进税收管理服务创新,对税务稽查的改革力度也在不断加大。2014年以来,税务部门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先后******了一系列政策规范税务稽查,严禁对同一纳税人重复进户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
新方案明确规定,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主体是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从全国重点税源企业中随机抽取待查对象,组织或督促相关地区税务稽查部门实施稽查。省、市税务局稽查局负责组织、协调、实施辖区内的全国、省、市重点税源企业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县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实施辖区内纳税人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这种分层选案,有助于优化稽查力量,提供稽查效果。
新方案同时明确规定,对随机抽查对象,税务稽查部门可以直接检查,也可以要求其先行自查,再实施重点检查,或自查与重点检查同时进行。对自查如实报告税收违法行为,主动配合税务稽查部门检查,主动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税务稽查部门重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故意隐瞒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从严处罚。这种自查与稽查相结合的税务稽查模式,有助于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有助于提供税务稽查工作效率。
税务稽查是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的利器,也是税务部门提高征管质量强有力的手段。纳税人关注的是税务稽查是否公平,是否一视同仁。此次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稽查对象,排除了人为因素,避免了任性执法,确保了税务稽查的公正、公开,所有纳税人被稽查的概率均等,有利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是依法治税的具体体现。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税总发〔2015〕104号2015年8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增强执法效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坚持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建立健全科学的随机抽查机制,规范税务稽查,创新方式方法,加强专业化和集约化,努力实现执法成本最小化和执法效能最大化,促进税法遵从和公平竞争。
(二)基本原则
——依法实施。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执法行为,确保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公正高效。坚持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不同类型税务稽查对象分别采取适当的随机抽查方法,注重公平,兼顾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公开透明。在阳光下运行执法权力,公开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职责、程序、事项、结果等,强化社会监督,切实做到确职限权,尽责担当。
——稳步推进。充分利用相关信息数据,立足税源分布结构、稽查资源配置等实际情况,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务求实效。
二、完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机制
(一)随机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及其实施细则第六章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相关规定。
(二)随机抽查主体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主体是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从全国重点税源企业中随机抽取待查对象,组织或督促相关地区税务稽查部门实施稽查。省、市税务局稽查局负责组织、协调、实施辖区内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县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实施辖区内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
省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税务稽查选案层级,对辖区内的全国、省、市重点税源企业由省税务局稽查局集中确定随机抽查对象。上级税务稽查部门随机抽取的待查对象,可以自行稽查,也可以交由下级税务稽查部门稽查。下级税务稽查部门因力量不足实施稽查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税务稽查部门从其他地区选调人员参与稽查。
上级税务稽查部门可以对下级税务稽查部门随机抽查情况进行复查,以检验抽查绩效。复查以案卷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实地核查。
(三)随机抽查对象和内容
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统称为税务稽查对象)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所有待查对象,除线索明显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处的外,均须通过摇号等方式,从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最后更新时间:2019-11-08 编辑整理:************中心 阅读:635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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